陕西西安:全面强化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

陕西西安:全面强化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

发布日期:2023-01-06 浏览次数:1027

陕西省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印发《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凡是在西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都将被纳入信用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本市实际,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进一步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经纪机构全生命周期且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培育“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处处受限”的经营理念和市场氛围,持续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办法》在总结以往房地产经纪机构记分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和修复、等级评定、加分行为、扣分行为、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建立初始信用信息档案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基础信用分值设定为60分,根据《西安市房地产经纪良好行为信用加分标准》《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不良行为信用扣分标准》对经纪机构经营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实施积分量化管理,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1年,信用等级随其信用分值情况动态调整。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房地产经纪经营活动的相应影响程度,《办法》对信用加分和信用扣分标准进行细分,制定了12项良好信息加分项和10项不良信息扣分项。其中,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行政处罚决定,或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每次将被扣除20分。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四个等级。《办法》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一般不良信用行为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严重不良信用行为最短公示期为6个月。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示期满后可持相关佐证材料向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书面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查确认且完成整改的,或信用认定依据被依法撤销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不良信用信息公示。

  《办法》将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也将同步上线。机构及市民群众可通过登录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查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挑选合适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