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06 浏览次数:977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规〔2022〕79号
各派出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管,确保放管结合、风险可控,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及资质许可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托“互联网+”手段,深化资质许可全链条监管
(一)不断夯实信息数据基础。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政务信息实时共享、持证企业资料完善等功能,及时准确做好许可信息以及许可监管过程中形成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相关信息的录入、核实、更新工作,持续提升系统数据质量,为资质许可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二)严格把牢事前审查关口。用好系统互联互通功能,在事前审查环节实时获取申请企业信用信息。对信用良好及守信企业,可采取免于现场核查、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性措施,压减许可办理时限;对失信及严重失信企业,严格进行许可审查,且在其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于以告知承诺制方式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通过系统网络核验功能,对其中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人员任职及专业资格等申请条件填报信息进行核验;经确认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方能予以受理。
(三)全面落实告知承诺制全覆盖核查。用好系统事中事后核查功能,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新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按照《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中明确的事中事后核查工作要求,实现全覆盖核查。相关行政许可决定及告知承诺书应在法定时限内对外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精准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用好系统双随机抽查、持证企业问题库等功能,以问题为导向,按照持证企业许可类别、信用等级、所在区域等设定监管任务,常态化开展企业信用与“双随机、一公开”手段相结合的分级分类许可监管;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严格依据相关程序,优化工作流程,避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五)定期监督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用好系统许可条件保持功能,定期对智能预警筛查出存在相关问题的持证企业进行跟踪监督;其中,对人员情况发生变化、已不满足许可条件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许可有效期即将届满或机组寿命到期的,督促其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并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许可事项变更等业务,进一步防范化解风险,增强监管实效。
二、融合信用措施,提升资质许可监管效能
(六)依法进行问题查处。针对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的各类不实承诺、以隐瞒或欺骗手段骗取许可等违法违规问题,严格依据许可管理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整改、撤销许可决定、行政处罚等措施,加大查处力度。
(七)规范实施失信惩戒。按照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要求,依据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事项和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界定轻微、较重和严重失信行为。在此基础上,结合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及时对失信市场主体进行提醒、警示和约谈,强化市场主体风险意识,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八)认真做好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根据有关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指导失信市场主体积极开展信用修复,作出信用承诺,履行法定义务,提升信用水平。信用修复决定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失信市场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及时撤销其信息公示,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异议申请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及时回应相关市场主体合理诉求。
三、加强闭环监督,优化资质许可服务质量
(九)切实强化日常工作监督。进一步发挥本单位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小组作用,重点围绕许可流程是否规范、各环节的办理是否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是否擅自扩大(缩小)许可范围或增设(减少)许可条件、是否存在指定中介机构服务、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的行为、许可结果是否及时主动公开等方面,加强日常行政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纪检部门移交。针对资质管理和信用工作季度通报中指出的问题,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有效弥补工作短板。
(十)严格遵守标准化规范要求。按照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服务规范、监督与评价规范等许可标准化规范要求,严格落实许可办理程序及时限等规定要求,保证行政许可行为规范公正透明;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顶岗补位和文明服务等工作制度,全面实现许可办理“一次不用跑”,加强许可管理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增强服务意识和履职能力;注重用好许可“好差评”工作机制,并对差评问题安排专人核实确认,实名差评回访率应达到100%,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对许可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对各派出机构落实以上工作要求的监督指导,并重点围绕健全制度体系、优化系统功能、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持续发力、双向联动、协同促进,不断提升资质许可管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