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3月1日起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3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23-03-03 浏览次数:907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深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早、基础好,在固化信用建设成果等方面有着迫切的立法要求。2021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将《条例》列入“当年提请审议项目”。为用好用足经济特区立法权,提升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汇报起草情况,得到了高度肯定。

  《条例》共设七章九十条,包括总则、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突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原则,规范了信用信息处理、归集等管理规定,强化了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等权益保护,优化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信用监管制度,为深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支撑。

  《条例》是全国首部由市场监管部门起草的社会信用法规,作为深圳经济特区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城市治理建设当中的重要一步,其整体系统性、价值引领性和实体经济性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一是厘清了社会信用管理职责,理顺了深圳信用建设管理体制,明确了深圳社会信用协调机构、主管部门及职责分工。二是专设信用监管一章,全方位从信用承诺、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失信惩戒等角度,创新完善了深圳信用监管机制。三是建立了大湾区区域信用交流合作机制,推动共建信用信息跨境流通、信用互认共享,明确了区域信用合作的风险防控要求,确保区域信用合作的安全性。四是加大了信用建设人才培育力度,支持本市高等院校开设信用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建立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五是强化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条例》明确指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据介绍,《条例》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深圳市社会信用建设重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致力于促进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和新格局的形成。《条例》正式实施后,深圳将着力推动以下五项工作:一是完善信用约束、信用修复工作机制,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二是加大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力度,在公共服务、社会治理领域继续发力,逐渐完善扩大信用服务生态圈。三是创新跨境信用合作,顺应国家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需求,打通大湾区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互认渠道,促进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统一信用服务市场。四是推进个人信用服务应用,以面向个人的信用服务为载体,大力推动面向个人的激励性信用服务创新。五是强化信用理论建设,加强信用人才培育,集聚社会合力,推进《条例》全面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