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针对信用信息应用编制法规 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宁波市针对信用信息应用编制法规 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3-09-01 浏览次数:1166

 《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社会信用管理,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宁波市发改委根据《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编制了《宁波市信用信息政务应用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应用清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集意见截至2023年9月24日。

  《应用清单》由应用单位、应用类别、应用事项、适用对象、应用频率共5方面内容组成。

  1.应用单位。指在行政管理业务工作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或者信用报告的单位名称。

  2.应用类别。指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行政管理业务分类,分为政府采购、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评奖评优、人事管理、其他共8类。

  3.应用事项。指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事项名称,共收录503个应用事项。

  4.适用对象。指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的相对人,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5.应用频率。指应用事项发生频次,分为每日、每月、每季度、每年、每两年、每三年、每五年和不定期等。

  《应用清单》明确在信用信息查询应用过程中,应当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惩,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强调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包括限制享受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限制参加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