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用分级”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市场
安徽:“信用分级”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市场
发布日期:2023-11-30 浏览次数:1097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将信用等级设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用优、良、中、差予以区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购买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将优先选择信用好的社会监测机构。
随着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量大幅增加。截至2023年10月,全省共有社会监测机构190余家,从业人员7000余人。
“由于环境监测市场起步晚,我省社会监测机构普遍规模较小,存在技术能力参差不齐、从业素质良莠不齐的问题。一些机构监测行为不规范,有的在监测数据上出现弄虚作假问题,甚至触犯刑法。”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测机构管理,促进生态环境监测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出台了《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试行。
该《办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包括总则、工作机制、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评价程序、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应用、附则等7个部分,明确社会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遵循统一规范、科学客观、公平公开和自愿参与的原则。
评价指标设置基础得分项、加分项、扣分项和一票否决项,信用等级设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用优、良、中、差予以区分。《办法》采用年度集中评价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模式,因存在严重失信情形被判定为D级的社会监测机构六个月内不得申请信用等级调整。
《办法》突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规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购买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应优先选择信用好的社会监测机构;鼓励排污单位选择信用好的社会监测机构提供自行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清洁生产审核等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信用等级评价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适用范围为在安徽省内开展监测活动的所有机构,对注册地在省内外的机构以及省内跨市服务的机构,分别明确了信用评价的实施主体,防止出现监管漏洞。机构不论规模大小、进入市场时间长短,评价指标一律公平对待,让所有进入市场、合法合规经营的机构享有同等发展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