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18 浏览次数:1393
2020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全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2018年以来,我区持续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各级政府先后公布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保留清单》,但是依然存在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进程,降低了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
今年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决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使办证办事更加方便,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根据《指导意见》制定了《实施方案》,对我区各级政府和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做出安排部署。
二、什么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是什么,这一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在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中确定,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上述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拟定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经自治区司法厅审核同意形成自治区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各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公布本级政府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各地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国务院决定要求,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及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按原审核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推进步骤是怎样的?
2020年12月-2021年1月,各盟市、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盟市、本部门实施方案(附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2021年1-2月,各盟市、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有关要求,建立相关制度规范及各类清单、服务指南和流程图等。
2021年3月,各盟市、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按照《实施方案》全面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各旗县(市、区)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前全面实施,具体时间和有关工作安排由所属盟市确定。
五、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如何加强诚信管理?
《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告知承诺制实施过程中,将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如何防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带来的风险?
《实施方案》要求,行政机关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七、对于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人都能适用吗?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绝大多数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都能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若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八、对遇到的奇葩证明,是否有相关投诉渠道?
在中国法律服务网(http://www.12348.gov.cn)首页,司法部开通了“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群众可通过网站和手机客户端对地方和部门存在的各类证明问题进行投诉。自治区司法厅在收到群众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和问题后,及时在线转送相关地方和单位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