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02 浏览次数:1357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
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信用监管是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是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规范信用管理流程,提升信用监管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实施信用监管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30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有关要求,文化和旅游部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准入管理业务)对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进行改造升级,依托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新建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其中新版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已于2020年12月15日上线启用,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定于2021年3月31日上线启用。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本部门“三定”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机制,坚持“应列入、尽列入”原则,将符合列入条件的文化市场、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进一步增强震慑力,提升监管效能。
二、规范信用管理流程
(一)科学合理配置权限。各级平台管理员要按照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准入管理业务)要求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37号)要求,根据工作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遵从最小化、适度化原则,科学合理配置信用管理系统权限,保障工作规范与数据安全。
(二)切实履行相关程序。各级信用管理系统使用人员要仔细参阅《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黑名单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管理系统操作手册》〔见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准入管理业务)、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首页〕,依法依规开展黑名单生成、移出等工作。在黑名单生成过程中,要切实履行列入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程序。在黑名单移出过程中,要切实履行信用修复、复核、确认等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
(三)规范使用管理系统。各级信用管理系统使用人员要规范操作,在信用管理系统中准确填写相关内容,规范使用信用监管相关表述,正确扫描并上传相关文件,确保内容完整、图像端正,文件中签字、公章、日期等重要信息清晰可见。
三、加强系统推广应用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大力推广应用新版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要及时收集反馈信用管理系统应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将根据各地反馈意见建议,不断优化系统功能,提升便利性,满足业务工作需要,增强信用监管效能。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及时将使用本级信用管理系统的普通用户及权限配置情况报送上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级文化市场、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权限配置情况请于4月15日前反馈至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联系人及电话:林紫东、010-59882496;电子邮箱gls@mct.gov.cn;技术支持与服务:400-000-9373(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12301(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