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绍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07 浏览次数:1319

各区、县(市)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绍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4月2日

绍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20〕5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双十双百”集群制造,聚焦绍兴市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各区、县(市)科技局负责做好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规划培育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20〕54号)的标准条件申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原则上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科研人员不少于50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60%;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等基本条件。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受理。市科技局常态化开展受理工作,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提交至各区、县(市)科技局。

  (二)审核推荐。各区、县(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等内容进行初审,将符合要求的推荐名单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组织评审。市科技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作出评审结论。

  (四)审定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论提出认定意见,并对拟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正式发文公布。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八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根据研发服务需求确定研发选题,配置科研人员、科研设备;探索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建立与创新能力、创新绩效匹配的收入分配制度。

  第九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按照“谁举办、谁负责”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坚决予以退出,记入科研失信记录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县(市)科技局和市科技局报告,进行核实后维持资格不变。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按要求做好科技统计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报表。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动态管理机制。一般以3年为建设周期,建设期满后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主要围绕工作情况、成果情况、效益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具体评价研发组织体系建立、新型体制机制探索、研发投入情况、科研人才培养和人才团队引进、关键核心技术研究、产业发展能力带动等内容。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第一年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或连续2年不合格的予以退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