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常会通过的这个《草案》明确了对市场主体诚信和监管的要求

国常会通过的这个《草案》明确了对市场主体诚信和监管的要求

发布日期:2021-04-29 浏览次数:1300

——从信用视角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


  4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整合了已出台的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其中明确市场主体诚信和监管要求,包括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等。

  近年来,伴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和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市场主体活力不断增强,使我国经济即使在疫情等多重冲击下仍保持着较大韧劲。数据显示,“十三五”期间,市场主体数量新增6000多万户。其中,仅去年个体工商户就新增1000多万户,直接带动两亿多人就业。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接受《中国信用》杂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把行之有效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这是巩固我国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客观要求。《草案》明确市场主体登记流程要“化繁为简”,同时也提出了“奖罚分明”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有利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促进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承诺代证

  促市场主体登记“化繁为简”

  4月初的一天,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陈公社区胥记炸鸡汉堡店一派繁忙的景象,食品经营许可证粘贴在店面醒目的位置。“这张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今天上午领取的,还‘热乎着’。”宋女士笑着说,“我们提前提交了材料,今天上午在现场签订承诺书后,就拿到了许可证。流程简化,效率提高,让我们节省了很多时间成本。”

  以往,从事小型餐馆经营的业户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不仅需要自己筹备相关材料,还需要等待核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后达到合格标准,最少得需要10个工作日才能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让许多有意经营此类生意的业户“望而却步”。如今,德城区实施的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小作坊的告知承诺制,业户只需要由镇街、社区帮办代办人员代为提交相关材料,现场签订承诺书后,便可“秒领”食品经营许可证,实现“当天领证,当天开张”。

  优化流程减少办事群众的等待时间,增加市场主体的创业积极性,“一减一增”背后体现的是,告知承诺制激发市场活力的巨大潜力。《草案》提出,要提升登记便利度,推行当场办、一次办、限时办、网上办、异地可办。同时,精简申请材料和登记环节。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记者注意到,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全国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在食品安全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事项办理中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在群众办事过程中实现了减材料、减时间、减环节。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行的信用承诺制大大缩减了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契合了《草案》关于提升登记便利度、精简申请材料和登记环节的要求。”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石新中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长期以来,市场主体在申请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往往需要提交各类支撑材料,且很难一次性提交完毕。为准备这些材料,他们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因此可能会错过不少商机。信用承诺制度的推行将能够使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在申报材料不齐备的条件下提前获得行政许可,并因此可以占有市场的先机,这是保障诚信主体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制度设计。”

  分级分类

  让监管资源“精准亮剑”

  《草案》提出,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名长期从事地方信用工作的人员对《草案》这一举措十分赞同。“告知承诺制简化了审批流程,这其实是有更加科学高效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提供支撑。”他告诉记者,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市场主体的合法性和诚信度,鼓励企业诚信经营,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更加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信用分级分类已成为地方创新监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双赢之举。前不久,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放射源利用单位开展辐射项目“双随机”抽查工作。与以往不同的是,当地首次在检查对象抽取过程中引入了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工作人员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经“创建抽查任务”“按相对原抽取比例”“主体、人员随机配对”等环节后,系统在38家企业中按照5种信用评价类别对应的不同抽查比例,自主生成一份抽检企业及抽查人员的列表,其中A类2家,B类4家,一一对应、一目了然。

  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类。同时,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相对抽取比例分别为30%、50%、100%、150%、200%。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双随机”基础上,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为依据的分级分类监管,不仅让监管更精准有效,对企业来说也是一次正向反馈:企业的环境信用是有用的。

  “相较于传统的监管方式,信用监管能够更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教授看来,信用监管已从过去的市场监管领域上升为整个政府监管的基础性机制之一。

  奖罚分明

  树市场环境“诚信之风”

  4月15日,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就《黑龙江省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举行新闻发布会。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朱江在会上表示,黑龙江省坚持用改革办法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让守信者享受更便利审批服务,对失信者实行“共享即惩戒”,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阳光透明、预期明确、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让守信者更便利,对失信者“共享即惩戒”,这体现着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结果运用的重要导向。《草案》要求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增强处罚针对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记者注意到,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要求。比如,商事主体登记或者备案时,有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住所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形的,除由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外,负有主要责任的商事主体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受委托办理商事主体登记或者备案的代理人三年内不得再代办商事登记申请。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正式实施近一个月来,已带来多方面积极变化,其中,加大对虚假注册行为人的信用惩戒制度,营造了更有利于创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表示,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则,有利于夯实市场主体责任和权利,以法定形式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营造更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同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引导更多市场主体进入公平竞争赛道,促使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发展。


  评论:

壮大市场诚信主体是深化改革的基石


  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整合已出台的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全国两会记者招待会上强调,今年我们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还是要继续围着市场主体转。他同时强调,管出公平、管出公正,这样才能让市场主体显示真正的创造力。《条例》的通过,正是其中的重要举措之一。

  在《条例》提出的六大举措中,提升登记便利度、精简申请材料和登记环节、推动解决“注销难”、设立歇业制度四项举措侧重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是为市场主体送上的“大礼包”;明确诚信和监管要求、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两大举措,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密切相关,则是改革深入推进的基石和保证。

  《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对市场主体的高度信任。任何一种良性关系的建立都离不开信任,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历史看,各种门槛的设立与对市场主体的信任缺失不无关系。比如在商事制度改革之前,设立公司要满足最低注册资本,实缴的注册资本要转入专门的银行账户,要由专业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2013年以来,全国通过“放管服”改革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变注册资本登记实缴为认缴,帮助企业免去登记注册费、注册资本验资费、年检的审计报告费用等等,既是在降低企业办事的经济成本,更是体现了对企业的更多信任。也正是这样一种基于信任的改革,使得我国企业的平均开办时间从商事制度改革前的22.9天压缩至2020年的不到4天,作为商事制度改革的前沿省份,广东企业开办平均时间更是压缩至1个工作日,市场准入门槛显著降低。本次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旨在让市场主体“进得来、退得出、活得好”,正是商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信任也代表着信心,正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跨越发展,“守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也认识到,诚信是最基本的道德,是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讲诚信,才能真正壮大。《条例》明确,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对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充分信任,又明确了市场主体的诚信义务,是近年来社会信用建设经验的法治化总结。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进行了重点部署,明确“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这是对近年来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探索的充分肯定。由于传统监管模式对所有监管主体平均用力,监管成本高,市场主体压力大、受干扰多。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使监管力量“好钢用在刀刃上”,做到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如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建立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指标,将企业划分为A、B、C、D、E五类,对评价等级为E级的企业实施100%抽查,问题发现比例提高到45.57%,监管效能得到有效提升。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他同时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各类企业都要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条例》所体现的,正是这样一种关系的辩证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