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30 浏览次数:1233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部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进一步做好农业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贸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农业领域4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对农业领域1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加快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农业行业准营规则,不断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改革要求。《通知》所附《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涉及农业农村部门48项事项(见附件1),其中,6项直接取消审批,2项由审批改为备案,40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涉及农业农村部门10项事项(见附件2),实行告知承诺改革。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列明的“改革方式”和具体改革举措(见附件3、4)分类推进改革。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不再办理相关许可;对于审批改为备案的,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报送备案材料即可,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于优化审批服务的,要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健全审管衔接机制,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
(三)强化系统协同配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快制定完善农业领域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逐步推动电子证照应用和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及互认互信。加快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及时将农业领域行政许可、备案、执法等信息归集到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机制。部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法规司、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领导小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牵头司局)牵头负责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各行政审批相关司局、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
(二)加强法治保障。各行政审批相关司局要围绕《通知》明确的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按程序对所涉及到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抓好改革实施。各行政审批相关司局、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修订完善审批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及时改造升级有关信息系统,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对农业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更大力度改革举措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与部行政审批相关司局沟通衔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7月16日
附件:农办法〔2021〕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