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部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 两个信号值得注意

11部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 两个信号值得注意

发布日期:2021-09-28 浏览次数:1277

 对于虚拟货币,国家近日有关部门进一步亮明了态度。

  在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同时,9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中央网信办等11部门下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产业的角度进一步进行了限制。《通知》可以关注的要点很多,一些媒体也做了不同角度的解读,笔者认为,此次下发的《通知》传递出的两个信号特别值得关注。

  一是新型产业未必不能“淘汰”。虚拟货币“挖矿”依托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在很多人眼里,是个“新型产业”。但本质上看,它却是一个挂着高科技幌子是高耗能产业。《通知》明确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业内将用于赚取比特币的电脑称之为矿机。相比普通电脑,该类电脑的算力惊人,一般需要配置专业的挖矿芯片,多采用烧显卡的方式工作。与此同时,满负荷运转的矿机工作期间的耗电量也极大。据统计,挖1枚比特币要消耗184,634度电。有人曾做过这样一个比喻,如果比特币是一个国家,那么该国的电力消耗在世界排名第16位。

  新华社此前报道过西部一家数据中心类企业,厂房里没有什么工人,2020年全年纳税仅25万元,但月均耗电量却高达2500万度!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几乎所有的比特币挖矿都是依靠有⼀定污染影响的煤电厂进⾏的。虚拟货币挖矿能源消耗巨大,与我国“碳中和碳达峰”目标背道而驰,其兑换、交易对我国金融秩序干扰性强,金融风险隐患大,且多与黑灰产相关,任其泛滥、蔓延,将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因此,这样的产业,外表再“光鲜”,于国于民都不应该支持。

  二是新型信用监管发挥的作用更加凸显。《通知》提出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这表明,新型信用监管将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入重点信用监管范围,使监管力量“好钢用在刀刃上”,在多个领域破解了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信用承诺制的核心是用信用约束企业行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不可能一家一家企业24小时派专人盯着,而从根本上要提高的是数据中心类企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因此有必要将其它行业信用监管积累起来的经验“拿过来”。从这个意义看,将来在其他领域的治理中,新型信用监管可能继续担当大任。



  【链接】

  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 强化信用监管

  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近日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通过强化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等措施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通知》明确,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方面,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另一方面,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同时,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

  《通知》强调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要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并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同时,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此外,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

  《通知》提到,要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同时,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并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

  据悉,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方面,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建立完善电网企业、能源监管部门等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利用新技术查处“挖矿”活动等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坚持不懈抓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