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动态 │ 安徽: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另行重复收取报名费等不合理费用
政策动态 │ 安徽: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另行重复收取报名费等不合理费用
发布日期:2022-03-18 浏览次数:1304
近日,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要求,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安徽省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联合发布《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 意见征求截止至4月11日。《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委托代理合同《办法》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载明招标代理范围、电子交易平台、权限、期限、项目负责人、档案保存、代理服务费收取、合同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得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方面,《办法》规定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应当根据约定的招标代理范围合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和时间,不得另行重复收取报名费等不合理费用,不得提出以财审、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等不合理要求。招标代理服务费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支付的方式、时间。
三、招标代理项目组及成员《办法》还对招标代理项目组及成员做出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的内容和特点,组成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原则上不少于3名从业人员的招标代理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当实名。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标底等工程造价的,应由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与执业范围专业相符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
招标代理项目组应当根据所代理项目特点,制定项目招标方案,编制投标邀请函、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等,组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协助招标人处理项目异议投诉、签订合同。应当按合同约定提供招标投标活动现场服务及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在线服务。
项目负责人除因离职、重大疾病等客观条件不能履职外,原则上不能变更。招标代理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项目组成员应当不低于变更前项目组成员的条件,所代理项目业绩计入变更后的项目组成员代理业绩。
此外,《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禁止行为、项目档案管理、统计调查、信用管理等各方面做出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