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202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酒泉市202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发布日期:2022-05-27 浏览次数:1213

酒泉市202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依法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甘肃省202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加强信用宣传,提升信用建设法治化水平

  1.加大信用工作宣传频次、扩展信用宣传引导范围,深入开展《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活动,推动《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和信用法治意识全面普及,努力营造“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市人社局、市工商联、市工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均需县市区人民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不再一一列出)

  2.严格落实《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1〕1827号)要求,采集、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审慎纳入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相关信息;开展失信惩戒,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配合做好《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甘肃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研究编制工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3.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际,及时提出相关立法修法或增设信用章节和条款建议,积极推动更多信用措施进入行业、地方权限内的相关专项法规。根据工作实际,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纳入各行业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和落实方案当中,推动信用建设落地生根。(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二、完善平台建设,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4.根据国家和省市社会信用工作部署,按照数字政府建设工作要求、甘肃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系列标准和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持续完善酒泉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功能,及时进行改造提升,确保信用平台及网站功能完整、性能周全,实现与各部门、行业业务系统或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信用平台服务支撑能力不断强化,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信用信息系统所属部门配合落实)

  5.按照国家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的工作要求,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双公示”信息,通过全省执法信息公示采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归集至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确保“依法依规、应归尽归、应示尽示”。持续做好“双公示”信息“周调度、月通报、季评估”工作,确保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报送合规率达到99%以上,力争年底前实现“双公示”信息无迟报、无漏报、无错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单位配合落实)

  6.以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共享为重点,有序开展纳税、环保、不动产、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科技研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水水、电、煤气、暖气、仓储物流等信用信息归集。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实名注册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做到各行业领域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应享尽享”,持续提升信息归集质量和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服务中心牵头,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邮政管理局配合落实)

  三、推广信用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

  7.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配合做好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构建工作。利用涉企业务系统、政务服务大厅、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全方位宣传甘肃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省“信易贷”平台)。按照“应驻尽驻”原则,引导辖区企业在省“信易贷”平台上注册并发布融资需求,力争使中小微企业户知户晓“信易贷”支持融资政策,充分了解、熟练运用、尽快享受“信易贷”便捷服务。敦促各金融银行机构积极、及时响应“信易贷”平台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落实好资源配置、绩效考核、机制免责等要求,提高辖区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商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配合落实)

  8.建立完善企业信用分级分类评价机制,进一步整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表彰、政策支持等公共信用信息,对企业开展全覆盖信用评价,实现对企业精准“画像”,供政府管理部门、银行金融机构等参考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社局、市税务局配合落实)

  9.推进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在社会保障、旅游购物、交通运输、教育、养老托育、就业创业、医疗服务等便民惠企领域的创新应用,大力提升信用便民惠企服务质效,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参与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四、开展失信治理,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10.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做好清理政府机构、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持续做好养老、托育、教育培训、体育健身等重点民生领域违法失信专项治理,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失信、电信网络诈骗、网虚假信息和造谣传谣、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扶贫脱贫失信、考试作弊、交通运输失信、骗取社会保险、法院判决不执行、涉金融领域失信和互联网金融风险、逃骗税和“假发票”等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工作台账,全力推动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有效落实。(市政府国资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市文明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酒泉银保监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11.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推行信用承诺制度,推动审批替代型、容缺受理型、证明替代型、信用修复型、行业自律型、主动公示型等信用承诺应用,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窗口、社区文化平台,通过在线教学、多媒体宣传等方式,广泛开展市场主体诚信教育。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公务员录用及调任、表彰评优、公共服务等事项中,开展信用信息查询,普遍应用信用报告。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12.强化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及时、准确、全面归集整合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各类市场主体产生的信用信息,记入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形成信用档案。扎实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统筹使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结果,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市统计局、市人防办、市医保局、市能源局、市文物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配合落实)

  13.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认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进行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按照国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修复机制和《甘肃省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办法(试行)》明确的信用修复方式和程序,及时受理失信主体提出的失信修复申请,对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修复,提高信用修复的质量,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五、强化组织保障,提升信用状况排名

  14.分解落实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的《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2022年版)》工作任务,梳理短板弱项,查缺补漏提升国家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排名。对标对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评审指标(2021年版)》,谋划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牵头,各县市区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15.根据国家和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重点,参照国家和省上做法,做好县(市、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高质量发展情况涉及的“信用状况”和“重大失信事件”考核评价工作。对城市信用监测排名、“双公示”报送情况、“信易贷”服务中小企业情况等重点工作建立通报制度,定期向县(市、区)、市有关部门通报。(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全力推动辖区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市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本行业领域信用建设工作的督促、规范和指导。(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落实)

  17.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围绕信用制度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承诺制度推行、行业信用评价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信用+”惠民便企场景应用、诚信文化宣传等方面开展信用建设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并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