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三个关键问题

解决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三个关键问题

发布日期:2022-08-19 浏览次数:1079

农村信用体系是农村金融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金融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发挥着关键作用。近期,中国银保监会系统召开了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会议要求要深刻认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持续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通过整合涉农信用信息,缓解农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优化农村信用环境。

  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始于上世纪90年代,1999年,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首次提出农户的资信评定标准及相应的信用额度。2001年,人民银行出台《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1〕397号),明确指出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标准,初步建立农村信用评定制度。2009年,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2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首次正式提出建设农村信用体系,明确了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等九项工作任务。由此,以征信服务为切入点,我国正式开启了大规模、系统化建设农村信用体系的新征程。

  在各方共同努力之下,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目前已取得较大成效,农村信用评级体系日益健全,农村征信覆盖面持续扩大。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已收录了11亿自然人和6092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信息,其中办理过农户贷款的自然人9976.9万人,通过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已累计为1.89亿户农户建立信用档案,占全国2.3亿户农户的82%,其中开展信用评定的农户有1.33亿户。

  不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快速推进过程中,仍面临一些挑战,存在一定不足。建设农村信用体系,重点需要解决“谁来采”“怎么评”“怎么用”这三个问题。在“谁来采”这个问题上,农村信用系统建设应由地方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协力推动,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对这项工作的参与积极性和资金投入明显不够;“怎么评”的过程中,还需要对信用评定流程和评定指标进行更加科学、合理的设置;“怎么用”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最终目标,但在实践中,目前在不少地区,“授信”向“用信”的转化率并不高。

  对下一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如何推进,信用信息“谁来采”,银保监会在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坚持政府牵头,坚持互联互通、融合发展,充分融入现有区域内信用信息平台”。“政府牵头”即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压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由地方政府牵头主导。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地方发改委、财政、农业部门、司法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多个主体,仅仅依靠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难以完成系统建设任务。因此,下一步各级政府部门需进一步提高站位,强化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重要性的认识,以政府部门的权威性引导相关部门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明确相关建设主体在农户信息采集、加工、共享、监管等环节的工作目标与主体责任,将各单位的工作职责落实并细化。

  地方政府的“牵头”作用,还应体现在资金的激励导向上。政府部门可以考虑把各项支农补贴资金的发放与农村信用评定的结果挂钩,例如把农田建设补助、农机购置补贴、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资金的发放与农村信用评定工作相结合,向信用村、信用户倾斜,地方政府部门也可以尝试构建与农村信用评定相结合的政府专项贴息机制,让诚实守信农户更容易得到信贷支持。

  “怎么评”关系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性,需要在实践过程中反复验证其合理性和科学性。从评级指标设定上看,相较于“重资产、重担保”的城市信用评级体系,我国很多地方目前已经形成了“重信用”的农村信用评级体系。这一体系充分考虑了农村经济特征,弱化资产、收入等硬性条件,强调农户的信用质量、道德评价等软性条件,使更多农户纳入现代征信体系中。下一阶段继续完善农村信用评级体系,应当坚持将其同乡村治理深度融合。具体来讲,就是通过在农村推行信用评价机制,探索实现道德评议体系和信用制度体系的共建,让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等良好品质成为群众的信用认证,全面提升村民诚信意识,推进信用建设制度化,为推进乡村治理培育良好村风民风。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为了打破银行和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普惠金融覆盖率,降低农户融资成本。但在实践中,一些地区虽然信用评定工作进展顺利,但“授信”向“用信”的转化率却并不高。这一方面是因为不少金融机构仍存在“垒大户”倾向,对传统优势项目过度追逐;另一方面是因为信用系统目前收集到的信息还不够全面和及时,一些涉及农户信用的关键信息还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共享,各涉农金融机构仍然习惯于通过各自的信息系统、信用判定标准来做出授信决策。因此,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下一步应在“怎么用”上多加力,一方面应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在地方政府主导下加快各涉农部门信息系统对接,打破“信息孤岛”;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应深度参与地方政府主导的信用体系建设,信贷资源主动向信用户、信用村等倾斜。

  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可以提高农村经济主体对金融资源的获得性,为农户等弱势群体提供低门槛的金融服务。继续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必将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优化农村信用环境。